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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紀末以來,人類終於愈來愈意識到地球暖化造成的氣候變異對人類與物種的生存威脅有多嚴重,於是人類透過各國政府的合作,在1992年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目的是透過該公約來對抗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問題,而如我們所知,地球暖化的主因是過多的碳化合物被排放到大氣中造成地球升溫,海水暖化,所以如何減碳便成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最主要的推動目標。

  在綱要公約通過後,每一年都會舉行一次公約締約國的高峰會議,該會議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唯一決策機構,目的就是審查公約的內容以及每次峰會所準備的需要被討論的法律協議文件,然後作出新法律協議文件的決定,這些文件,亦可稱作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對人類減碳計劃所作出的「承諾」,其據有一定法律效力,以約束簽署國遵守並執行一定目標的減碳計劃。

  於是1992年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後,1995年在京都舉行的第三屆會議通過了第一份具法律效力的"京都議定書 ";而後在2015年在巴黎的第21屆大會又通過"巴黎氣候協議書",目的是希望接手2020年即將到期的京都議定書內容。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結構

 

  在寫這篇文章之前,我一度好奇既然巴黎協議與京都議定書都是針對減碳計劃所提出,那為何不用一份就好? 其實答案在前面說明已大致透露,基本上可以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當成是京都議定書以及巴黎協議的母親,而京都議定書是哥哥,在1995年出生,由於哥哥出生時受到先天上的一些限制,所以本身生活機能與人生目標並不完整,所以後來母親又生了一個弟弟叫巴黎協議,由於母親已有之前照顧哥哥的經驗,在照顧弟弟時適度修正了方法,讓弟弟生活機能比哥哥更健全,目標更完整,又母親預期哥哥2020年就要離世了,於是希望健康的弟弟在2020年後接手哥哥未完之志,達成進一步減碳目標。

  這樣比喻或許不當,但是說明了之所以有京都議定書後又制定巴黎協議是因為隨著時間的變遷與地球變化,所以京都議定書因為讓人看見其中的缺陷,才需要新的巴黎氣候協議訂出更可能又長遠的計劃,同時加強約束力與可行性,以在2020年取代不合時宜的京都議定書而成為新一代人類減碳執行指南。

  京都議定書的缺點就在於其公佈當時並沒有太多國家加入承諾,而且其法律約束力並不足,雖然他是第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減碳計劃書,但在制定以及推行的過程並能讓地球上大部份的國家能達成其所訂定的減碳目標,而原本應該在2009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最後被延長到2020年,以確保後面的協議有足夠時間接手其任務。

  2015年通過然後在2016年生效的巴黎氣候協議便是京都議定書之後被欽定的減碳計劃接班人!而相較於京都議定書,巴黎協議則因為全球經濟結構向綠色經濟轉變,以及國際情勢穩定和採用讓世界各國主動加入協議的優勢,使得超過200個國家自主提出減碳計劃並執行,其發展重點之一便是透過經濟結構的轉變,讓綠色經濟創造更有利益與健康的生活空間,讓氣候變遷不再與舊式的碳排放經濟掛勾,而以氣候穩定和減碳經濟的相輔相成來組止氣候變遷的危害。

  所以,京都議定書面對的是碳排放經濟時代,在推動上自是困難重重;而黎協議掌握的是減碳經濟的時候,透過減碳帶來經濟利益,使得人類願意自主推動減碳目標,阻止氣候變異。

 

經濟變化與氣候協議

  除了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之外,2003年金融圈則也被要求遵守不得資助會危害地球氣候與增加環境風險的"赤道原則",使銀行業界承諾不得為以破壞環境獲利的黑心的企業進行貸款融資,例如匯豐銀行便因為資助破壞地球雨林的業者而被要求遵守赤道原則,不得為該企業提供資金,在今年2017終於被迫承諾不再修改資助黑心產業的營業政策。

  綜上所述,人類為解決氣候變遷問題,所以提出了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並且因應時代變化造成的經濟型態轉移,使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所提出減碳規範從京都議定書走到巴黎氣候協議,除此之外在其他領域也有相關的氣候穩定規範準則被提出給特定組織行業遵守,如赤道原則,相信這些協議將來會更加完善而被落實,為人類與地球的共生共存零碳排放目標做出最重要的貢獻。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2: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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