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相關圖片

[中華民國行政院農委會圖片]

  還記得小時候社會課本上都會唸到的政府撤退來台之後施行的兩大土地改革方案:「三七五減租」以及「耕者有其田」,因為這兩項土改政策才徹底翻轉台灣的農民生活,有人說這是因為國民黨在大陸即是敗於未施行土地改革所以被農民推翻,但其實早在1928-1937即民國17年到26年十年建國建設期間國民政府早在大陸施行這些政策,只是仍在局部試驗之初便因逢戰亂,需剿共又要對抗日本侵擾,所以在未有成效之際便停止了改革。

    先就經驗法則來說,民初的中國面臨的農業問題基本上需從三方面下手:(1).社會方面-平均地權,(2).技術方面-改良農作物與生產方式,(3).水旱災害-興修水利建設。

  以上三項是很重要的農改手段,可以說政府來台後可以改善農村經濟,在這些方面所下的基本功夫必然不少。而三七五減租以及耕者有其田就是屬於第一項社會面的平均地權內容。

  "平均地權",其實就是國父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的核心概念!所以政府根據這個理念頒訂了土地法,其中最重要的兩大主軸便是「耕者有其田」以及「三七五減租」,為的就是限制大地主的土地收益以及合理化一般佃農利益,避免佃農被壓榨情形。

  耕者有其田,顧名思義便是田地為耕種者所有,這一方面使荒地得以被開墾,同時強迫大地主必須吐出一些農地讓一般佃農也有機會自耕農地,此舉自然是使農民的地權平均化,不再限於土地被集中於少數大地主身上。

  三七五減租,則是規定佃農年作物收穫先保留25%為己所有,剩下75%始得與地主均分,即地主年租頂多佔37.5%農作物年收成,在大陸實施期間又稱作二五減租。此項規定則大大保障佃農收益。

  另外從經濟手段來說,上述政策其實也是為了要大大減少地主收益,一般減少地主收益方式不外乎下列四項:減租、加稅、限田、限地主撤佃。雖然前二大政策看似只有做到減租與限田,但其實土地法還包含更多細則對地主不合理持有的土地進行加税使其出售並且限制地主隨意更換佃農,這些改革都不是來台灣才做,早在大陸十年建設時期政府就做過了。

  可惜大陸當年內憂外患不斷,故政府無法成功延續土地改革,終致被共產黨趕到台灣,不然以台灣施行這些土地政策的結果來看,政府的土地改革是很成功的!

  當然除了社會面的土地改革,其實還包含農業改良和水利建設,這三大手段三管並進才造就成功的農業經濟,奠定台灣至今的農業基礎,所以在這邊總結要強調的是農業改革必包含社會、技術與水利三大基礎,在思考農業經濟時不可不知。

 

2017517日星期三5:38 AM

arrow
arrow

    jackterryla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